高某和朋友是日料爱好者,上一年3月,他们在杭州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处用餐消费2086元,其间含3瓶某牌清酒1740元,每瓶1.8L。在用餐过程中,高某发现清酒标示产自日来源核污染区域,这谁敢喝?向商家提出了索赔餐饮费10倍的要求。商家觉得高某消费动机不纯,拒绝了他的要求。
终究两方连打了两场官司,近来在杭州中院迎来了终究断定。
2018年3月21日,高某和朋友在餐饮公司吃日料,点了3瓶某牌清酒就要1740元,之后,经朋友提示,高某注意到这款清酒产自日本新泻县。
“新泻县归于我国明令制止进口的12个核污染都县之一,那里产的清酒归于核污染食物,这谁敢喝?”高某当即提出补偿要求,餐饮公司没容许。
2018年12月28日,高某将餐饮公司诉至法院,以为该公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一百四十八条等制止性相关法律法规,出售产自核辐射区域的清酒,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恳求判令餐饮公司交还餐饮费2086元,并补偿十倍补偿金20860元。
餐饮公司表明所售清酒是从国内正规商贸公司收购,不存在运营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现实,称高某不是真实的顾客,而是为了获取高额补偿成心购买清酒。
而且,清酒标签所标示的制造商公司注册地与清酒实践产地并非同一概念,尽管制造商公司注册地原是核污染区,但清酒在日本其他区域或我国国内生产灌装也非常正常。故高某以为的所购清酒系产自遭2011年核泄漏事情影响的日本新泻县,是混杂了概念。
庭审中,两边争议的焦点是食物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10倍补偿的适用问题。依据该条款规则,运营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的,原告有权要求运营者退款退货,并补偿十倍的价款。
法院审理后以为:2011年日本福岛核走漏事情后一个月,我国质检总局发布2011年第44号进口禁令,制止进口包含新泻县在内的日本12个核污染都县的食物。
但进口禁令是临时性方针措施,从海关总署于2018免除日本新泻大米进口禁令来看,临时性方针跟着时间推移和安全评价是可改变的,这就阐明进口禁令所涉食物与核污染食物并不是彻底同等的联系。
故案涉清酒是否属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应当按实践是否有毒有害予以掌握。
别的,餐饮公司供给给高某的清酒收购于具有食物运营资质的商贸企业,故不足以证明其存在《食物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则的“运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的景象;结合案涉每瓶清酒1.8升的净含量及高某就餐时消费的3瓶清酒数量,也与一般消费行为不相符。
可是,餐饮公司仍是有义务向高某阐明清酒原产地和供给相关收购查验证明。
萧山法院审理后判定,餐饮公司返还高某3瓶清酒的价款1740元;高某将涉案清酒交还餐饮公司;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恳求。
高某因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近来,杭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